2019-04-18 10:57:05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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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具體運用(三)
1.緩刑。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運用的一項制度,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2.減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無期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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