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7 08:57:2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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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揭秘訴訟時效
河北“聶樹斌案”不僅被稱為全國第一冤案也帶紅了一句法律格言:“遲到的正義非正義”。該句中有兩個“正義”,第一個指的的是實體正義,第二則指的是程序正義。作為法主要特征之一的程序性,始終貫穿于法的方方面面。在私法領域內設立訴訟時效的制度的也是出于尊重法律程序性的考量。正所謂,“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就事業(yè)單位公基法律的考試而言,在新出臺《民法總則》的大背景下,訴訟時效的考點也是熱度不減。下面就具體考點總結如下:
一、訴訟時效的時間
訴訟時效是用來對抗債權的抗辯理由,因此可以歸屬于抗辯權的范疇。當債權人的合法權利被侵害后,他應該在一定的時間內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超過這個時限法律就不再保護他。這個“一定時間”指的就是訴訟時效。1986年版《民法通則》規(guī)定訴訟時效為2年,實踐中債權人特別是銀行債權人往往很難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反應。因此,在效率和公平之間進行取舍,2017年版《民法總則》不僅將其修改為3年。
此外,對于訴訟時效的理解還應該注意以下幾點:①訴訟時效并不是針對所有請求權。在我國訴訟時效僅適用于金錢債權以及繼承請求權。②訴訟時效的期間并不是權利本身存在的期間,即訴訟時效消失不意味著債權的消失。訴訟時效經過會讓債權失去法律的保護,債務人取得對抗債權人的抗辯。但是債權人依然可以通過法律以外的其他手段維護自身利益,只要該手段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③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債權被侵犯之日起計算。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要向其法定代理人主張權利應該從該法定代理權消失之日起計算。當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時就民事責任而言其對于侵權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從未成年人年滿18之日起算。
二、訴訟時效的變化
訴訟時效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督促債權人盡早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假如債權人出現懈怠,自己的債權也將失去法律的保護。這是法注重程序性和民法作為私法講求效率的必然體現。然而,現實中很多債權人并非是懈怠行使自己債權,而是遇到了障礙暫,不能向債權人主張或者是遇到了“老賴”一直討債未果。那么,訴訟時效3年就不再合理了。所以,法律上把訴訟時效設定為一個可變的時限,它可以中止,可以中斷,必要時經法院裁判還可以延長。
所謂中止,指的是暫停然后繼續(xù)計算。在訴訟時效已經進行了一段時間,距離3年的期限還差最后6個月的時候,假如債權人遇到了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致使其無法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法律規(guī)定訴訟時效先暫停,待法定事由消失后繼續(xù)計算!睹穹ǹ倓t》還補充規(guī)定訴訟時效繼續(xù)開始計算后無論之前還剩多久一律補足6個月。所謂中斷,指的是歸零重新計算。當債權人的債權被侵害后如果他積極地行使自己的債權,比如向債權人提出了償還的請求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那么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就會做出改變,從其知道(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推移至向債權人請求或起訴之日。即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歸零,從新的日期起開始繼續(xù)計算3年訴訟時效。如果債務人主動地承認欠債的事實,從承認之日起也可以產生中斷的效果。但是,無論如何從債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也不能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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