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3 17:30:42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資料包涵蓋但不限于以上內容
保存小程序碼至
手機進行掃碼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相關的常識是廣大考生們需要熟練掌握的,尤其是刑法,作為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各位更應該詳盡了解,只有充分豐富了自己的公共基礎知識題庫,你才能脫穎而出。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識內容涵蓋廣,需要記憶的內容多,需要理解的知識點更多。因此,許多非法律專業(yè)考生在備考時都很頭疼:看深了吧,學不懂;淺了呢,又感覺什么都浮于表面,做題時屢遭掣肘。 那么下面,就請隨我一起,將公基考試的刑法必須掌握的知識進行一個基本梳理。 總體而言,大家在刑法部分可以分成四節(jié)進行,分別是刑法概述、犯罪概述、刑罰概述和重點罪名。
一、刑法概述
刑法概述,主要包括兩個大知識點,分別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和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二)刑法的效力
1.空間效力 在我國,以屬地管轄為主,兼采其他主義(屬人管轄、保護管轄等)。
2.時間效力 所謂“時間效力”,就是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在我國,采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識——刑法
二、犯罪概述
該部分是刑法的重點,限于篇幅,不能面面俱到,但是,犯罪構成、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是必須掌握的。
(一)犯罪構成
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1.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而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2.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guī)定的,說明侵犯某種客體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諸客觀事實特征。具體包括:
(1)危害行為(作為和不作為)。
(2)危害結果。
(3)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4)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3.犯罪主體(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 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實施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根據自然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況的不同,把自然人分為三種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條件:
A.不滿14周歲的人。
B.完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后果: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條件:
A.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人。這類人犯罪原則上不負刑事責任,但要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這八類行為負刑事責任。
B.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這類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條件:
A.16周歲以上的人。
B.除了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以外,都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在這里,我們要注意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的人犯罪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4. 犯罪主觀方面 指的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結果所抱的心理態(tài)度。這種心理態(tài)度包括罪過和犯罪的目的、動機幾種因素。
(1)故意
A.直接故意———明知并且希望
B.間接故意———明知并且放任
(2)過失
A.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
B.過于自信的過失(已經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
(二)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
通過比對構成要件,能夠識別題目中給出的情況屬于哪一類。
(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
根據犯罪是否已經著手實施、停止是否為行為人主觀意愿等,區(qū)分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2019公共基礎知識題庫:刑法
三、刑罰概述
本部分重點,重中之重是刑罰種類即主刑和附加刑、累犯、自首與坦白等。 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
(一)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即一個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主刑。主刑是刑罰方法的類名稱,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具體的刑罰方法。
(二)附加刑
附加刑又稱從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類型。其特點是既可獨立適用,又可附加適用。而且,對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還可以同時適用不止一個的附加刑。根據《刑法》第34條和第35條的規(guī)定,我國的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以及只能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三)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人,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累犯分為一般累犯與特殊累犯,但法律后果相同。
1.一般累犯 《刑法》第65條第1款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是:
(1)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后罪發(fā)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內。
2.特別累犯
《刑法》第66條規(guī)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四)其他
自首與坦白、假釋與緩刑、數罪并罰等概念也需要掌握。
四、重點罪名
(一)與公務員無關犯罪 交通肇事罪、綁架罪、搶劫罪、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遺棄罪。
(二)與公務員有關犯罪 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
如果你看了本文,那么恭喜你,你的公共基礎知識題庫更豐富了,在學習刑法部分時,最好用的方法就是:比較學習法。例如,通過列表法,將五種主刑按照執(zhí)行機關、期限、羈押折抵、有無強制勞動等進行分類比較,能夠更好加深印象。 華圖教育,祝你成功
↓↓↓↓202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相關推薦↓↓↓↓ | |||
國考 備考策略 |
國考 問答百科 |
各部委 職位分析 |
萬人 模考大賽 |
相關內容推薦:
貼心微信客服
貼心微博客服
上一篇:公共基礎知識常識:隋唐歷史小測驗
下一篇:公共基礎知識模擬題:科技小練習
10萬+
閱讀量150w+
粉絲1000+
點贊數
國家公務員考試公告 國家公務員考試大綱 國家公務員考試專業(yè)分類目錄 國家公務員考試職位表 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入口 國家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 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費用 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人數 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確認 國家公務員考試準考證打印 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測備考 國家公務員考試申論備考 國家公務員考試考試時間 國家公務員考試考試流程 國家公務員考試考試科目 國家公務員考試答題須知 國家公務員考試考場規(guī)則 國家公務員考試真題解析 國家公務員考試成績查詢 國家公務員考試分數線 國家公務員面試公告 國家公務員面試名單 國家公務員考試資格復審 國家公務員考試調劑名單 國家公務員面試技巧 國家公務員面試禮儀 國家公務員結構化面試 國家公務員無領導小組討論 國家公務員考試體檢考察 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