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0 13:44:45 公務(wù)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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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chǔ)知識備考:教唆犯的界定
在事業(yè)單位的考試中,經(jīng)常會有很多同學對教唆犯的界定出現(xiàn)疑問,傻傻分不清楚,但是這個點在考試中經(jīng)常涉及,而且也是共同犯罪中非常重要的一個考點。那么,今天我們就來談?wù)撘幌玛P(guān)于公共基礎(chǔ)知識備考-教唆犯相關(guān)的問題。
一、構(gòu)成要件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實施符合構(gòu)成要件的違法行為。構(gòu)成教唆犯必須具備幾個條件才可以:
首先,教唆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可以是特定的一人,也包括是特定的二人以上。如果教唆的對象不特定,則叫“煽動”,不成立教唆。由于教唆是使他人產(chǎn)生犯罪的決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經(jīng)產(chǎn)生犯罪決意的情況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幫助犯。例如:乙已有盜竊犯意,甲唆使其搶劫的,甲成立搶劫罪的教唆犯;乙已有盜竊犯意,只想盜竊數(shù)千元,而甲唆使其盜竊數(shù)萬元的,甲只成立幫助犯,不成立教唆犯。
其次,必須要有教唆的行為,教唆的方法是不限的。但如果采用威脅、強迫導致被教唆者完全喪失意志自由的,成立間接正犯,不在成立教唆犯。
最后,有教唆的故意。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為,是教唆未遂。例如,甲將一把沒有裝子彈的手槍交給乙,指示乙當場開槍殺害丙,乙接受教唆開槍射擊,因沒有子彈而未能致丙死亡,甲屬于教唆未遂。
二、定罪量刑標準
在構(gòu)成教唆犯之后,如何對其進行定罪量刑呢?很多同學會錯誤的認為教唆犯就直接定教唆罪,這是不對的,教唆只是一個行為,并不是一個罪名,應當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具體定罪。例如,甲唆使乙實施搶劫行為,乙最后實施了,對甲就認定為搶劫罪。但是在這兒要注意一點,如果被教唆的人對被教唆的罪產(chǎn)生了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的范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責任。例如:甲教唆乙實施盜竊行為,但乙實施了搶劫行為,對甲仍認定為盜竊罪。甲教唆乙搶劫財物,乙實施了搶劫軍用物資的,乙超出了甲教唆的內(nèi)容,實施了搶劫罪的加重情節(jié),故甲雖然成立搶劫罪的教唆犯,但不能適用加重情節(jié)的法定刑。
教唆犯在事業(yè)單位的考試中考察最多的就是這兩個考點,只要能準確區(qū)分,就能正確作對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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