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華圖教育 關鍵詞:面試熱點,面試備考,員工休假
【背景事件】
何某今年剛入職成功,在一家公司里面做銷售,剛入行不久,因為沒有積累太多的客戶資源,她所以也導致她在公司的銷售業(yè)績一直不是很好,也正因此每個月的收入也都不容樂觀。 但是盡管如此,何某還是很努力,她每天都力爭向上,慢慢地業(yè)績也有了好轉,薪資也上了一個臺階。然而天有不測風云,這天,家里突然打來電話,說奶奶突然出了車禍,生命危在旦夕。 接到電話后,何某馬上去找老板提休假準備回家去看奶奶。然而老板卻以公司最近太忙拒絕了何某的調(diào)休要求。那么,公司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根據(jù)該事件給出你的觀點。
【參考觀點】
@人民網(wǎng):侵權者有恃無恐
無論是《勞動法》,還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職工休假都有明確規(guī)定。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勞動維權乏力的背后是行政與執(zhí)法的不作為乃至違規(guī)。一些地方為了獲取GDP與稅收,不惜給予老板“超國民待遇”,職工休假權被侵犯更被視為“小兒科”。勞動維權不力,使勞動者失望灰心,也令侵權者有恃無恐。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是依法行政之恥,更令法治蒙羞。
【參考解析】
休息休假權是勞動者最基本的法定權利,也是勞動者保持勞動精力和安全健康狀態(tài)的必要保障。根據(jù)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具體而言,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包括在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個小時、一般情況下每日加班不超過一個小時、特殊情況下每日加班不超過三個小時以及每月加班不超過36個小時、休息日加班后補休或者獲得兩倍加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獲得三倍工資,等等。
而上述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調(diào)休申請“只審不批”,未及時反饋審批意見,且對提交申請后即開始調(diào)休的勞動者按照曠工處理,不僅不符合勞動管理的人性化要求,而且不講誠信、有違公序良俗,這種審批拖沓某種角度上也是在濫用審批權,進而構成了對勞動者休息權的阻礙,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參考工人日報)
作為企業(yè)必須有一種法律敬畏意識,職工依法享受假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神圣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權力剝奪這種神圣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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