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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面試熱點:民法為萬法之母,為治國之本

  來源: 華圖教育  關鍵詞:公務員考試,新聞,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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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作關于《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修改情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編纂情況的匯報,這標志著備受關注的中國民法典呼之欲出。

此次民法典草案集體亮相,亮點不少,比如禁止高利放貸、重點防止職場學校性騷擾、細化高空拋物責任主體等等。從此次民法典草案修改情況可以看出,民法典草案修改回應了社會熱點、群眾關切的問題。細則如下:

細則一:禁止高利放貸

民法典草案合同編明確規(guī)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基礎法律中明確禁止高利貸,代表著在國家層面對高利貸進行堅決禁止和嚴厲打擊的態(tài)度。”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說。網貸變成“套路貸”,“現(xiàn)金貸”變身高利貸……近年來,民間借貸領域問題頻出,既影響正常金融秩序,也給經濟社會穩(wěn)定帶來隱患,亟需通過法律進行規(guī)范。

細則二:明確“機關、企業(yè)、學校等”的防止性騷擾責任

隨著近期曝出個別高校教師性騷擾學生的消息,社會各界對完善法律法規(guī)防止、懲治性騷擾行為的呼聲進一步高漲。建立防止性騷擾的“防火墻”,必須明確容易發(fā)生性騷擾的單位、場所的有關責任。

“機關企業(yè)是利用從屬關系實施性騷擾的多發(fā)場所,而學校則是未成年人和年輕人最為集中的地方。從勞動關系上來看,這些地方確實不都是用人單位。”孟強說,這一修改實際上將負有防止性騷擾責任的單位范圍進一步明確,也讓法律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有針對性。

細則三: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撤銷婚姻找法院

如果發(fā)現(xiàn)愛人婚前身患頑疾卻故意隱瞞,這樣的婚姻基礎還存在嗎?此前提請審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對此修改為,由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撤銷權。

細則四:防止高空拋物墜物,物業(yè)要盡安全責任

近年來頻頻發(fā)生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被人們形象地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之前提請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規(guī)定,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fā)生。據相關人員表示:“在治理這一‘頑疾’的過程中,要充分協(xié)調發(fā)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作用。對于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構成犯罪但違反了行政法有關規(guī)定的,要追究行政責任;同時給受害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多管齊下綜合發(fā)力。”

以上皆有人民反映強烈的問題,深追、硬追、法追問題的根本點,保護人民群眾的條例,維穩(wěn)社會的秩序,這是現(xiàn)有民法典做出的重大貢獻。民有所呼,法有所應。據了解草案在二審稿增設“個人信息保護”條款,明確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并在草案中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列舉了信息的類型。

信息時代,個人信息權利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民法典草案明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能夠有效避免公民受到信息泄露的非法侵擾,對維護正常的信息秩序和個人隱私具有現(xiàn)實意義。

法律無情,于民有情

人民常知,法律不存情誼,善存嚴威,但也甚知不能固步自封,與時代同進,跟進問題解決問題才是重點。因附百姓的問題所在,保護關心才能保護公眾權益,所以法律不能隨意更改,但可以在百姓呼聲之中修正,才能信于民,得民心。

     世界民事立法史表明,民法典是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是法治發(fā)展的里程碑。法國、德國等具有全世界影響性的民法典,都是在民族復興、社會轉型、國家崛起的關鍵時期制定出來的。當下的中國,正處于“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交匯期,亟需法治發(fā)揮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治理作用,民法典恰逢其時。

      筆者摘自《人民網》觀點所言:“法者,治之端也”。推進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建設,法治是最重要的邏輯起點之一。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民法典蘊含了民事權利保障、法律義務強化、社會秩序穩(wěn)定等多重價值,是以良法推進善治的重要抓手,自然也是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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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chenxiaohui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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