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8 11:20:17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dmtsz.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河南省周口市紀委昨日發(fā)布消息稱,周口市衛(wèi)生局紀檢組長王友林因交通事故被撤銷黨內(nèi)職務。據(jù)王友林稱,此次處分因兩年前他酒駕撞死人。為什么兩年后才被處理,該市紀委三緘其口。(新浪新聞,10月17日)
兩年前,王友林酒駕撞死人,被刑事拘留8天,然后以28萬元的賠償金化解了事。兩年后,因為“得罪了一些人”被人舉報,引來了這場“撤職風波”。至于為何事發(fā)兩年后才被處分,有網(wǎng)友爆料稱是王友林“利用職務之便,四處活動”,才將事情壓了下來。
對于這個事件,筆者和眾多網(wǎng)友一樣,很好奇這份“遲來的處罰”背后所隱藏的秘密,但筆者有興趣的是王友林在當年的那起交通事故中是否構(gòu)成犯罪?拘留8天、賠款28萬元,是否就是王友林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的全部?檢察院對王友林的“不予起訴決定”是否合法合理?
根據(jù)我國相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該起交通事故中,王友林的酒駕行為明顯,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至于王友林在事故中應當負什么樣的責任,從報道中卻是難以看出。
假如王友林僅僅負事故次要責任,那檢察院對他“不予起訴”也算合情合理,可是如果不是呢?那檢察院的“不予起訴”的決定是否合法合理便是有待商榷了。
。ㄎ/羅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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