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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適用須兼顧情理邏輯

2020-09-21 12:52:35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人民網

原標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適用須兼顧情理邏輯

據《廣州日報》報道,2016年7月20日凌晨2點多,兩名男子飲酒后打車,因為車資問題和的士司機發(fā)生爭執(zhí)。在車輛行駛途中,其中一男子從后座車窗直接跳車,結果摔成重傷二級。事后,檢方以司機涉嫌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提起公訴。本案近日經廣州市白云區(qū)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司機無罪。檢方不服,提起抗訴。廣州中院二審后維持司機無罪判決。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指因過失造成他人身體重傷的行為,需要追究刑責。設立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立法意圖,是為了防止公民個體的健康權遭受過失行為的不法侵害。過失致人重傷入刑以來,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也因該罪名適用存在的泛化傾向問題,引發(fā)關注。此次廣州中院對這起乘客酒后跳車受重傷的案件,依法終審判決出租車司機無罪,體現了罪刑法定,符合公眾的樸素情感邏輯,值得肯定。

在法理邏輯上,過失致人重傷罪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除了要求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導致了被害人構成重傷這一結果的形成外,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被害人沒有重傷后果出現,或者即使構成重傷,但如果不是行為人的直接行為所致,均不能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鄧某因醉酒后拒絕支付出租車車資而與司機李某發(fā)生爭執(zhí),在李某免費送其與朋友回始發(fā)地的途中,要求下車未果,且在李某已鎖上車門總控裝置的情況下,強行從車后座車窗跳出,才造成了二級重傷。綜觀整個事件,被害人鄧某是因自己的跳車行為,才導致了二級重傷損傷后果的出現。被告人李某既不具備主觀上的過失,客觀上也沒有實施直接致被害人受傷的行為,其拒不停車的行為與鄧某的二級重傷損傷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所以不承擔刑事責任。

雖然本案被害人鄧某落下二級重傷令人同情,但是因其自身行為所致,不能怪罪于他人。如果司法認定李某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那么就有可能給公眾造成“誰能鬧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的錯誤認知導向。在這種意義上,法院終審判決本案被告人李某無罪,既是對刑法處罰范圍不能隨意擴大底線的堅守,又是對公眾基本情理邏輯認同的兼顧。

近年來,一些類似個案在司法作出有罪判決后,往往引發(fā)熱議。究其根源就在于判決結果與公眾的一般心理預期存在差距。如果致人重傷確系行為人所致,公眾只要明白了其中的法理邏輯也還是認可,但牽強附會地把原本在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邊緣上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就不會被公眾接受。這就要求司法在處理類似個案時,要把法律的專業(yè)判斷與民眾的樸素情理邏輯融合起來,以公認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

對于類似“乘客酒后跳車受重傷”案件的定性和處理,考驗著司法智慧。只有在吃透法律精神、依照法治框架的前提下,作出合乎法理和情理的準確判斷,才能讓司法判決擲地有聲地定分止爭,進而守護公序良俗,實現社會善治。這是該案終審判決出租車司機無罪的最大司法價值所在。相信隨著越來越多類似個案的公正處理,司法在法理與情理的平衡中,定能釋放出更多法治美感。

漫畫/陳彬

原標題:北青報: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適用須兼顧情理邏輯

原文鏈接: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0/0921/c1003-31868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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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hua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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