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08 13:55:00 三支一扶招聘網(wǎng) http://dmtsz.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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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寫作,是公務員考試和事業(yè)單位考試的重點題型,也是作為公職人員應該具備的基礎能力。而公文寫作具有文種多元、方法多樣的特點。寫作內容和形式的多變尤其在開頭體現(xiàn)地更為突出,這也在無形中增加了寫作難度。如何應對公文開頭寫作,成為備考的關鍵所在。
根據(jù)內容性質的不同,公文可分為:
1.規(guī)范性公文。是指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的文書。這類公文在頒發(fā)程序、執(zhí)行落實上比較規(guī)范,約束力強,下級機關必須貫徹執(zhí)行。2012年《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的公文就屬于規(guī)范性公文。除此之外,與其處于同一層次的規(guī)范性公文,還有法律法規(guī)性公文和專用公文,如憲法、條例、辦法、國書等。
2.領導指導性公文。是指向所屬機關傳達、貫徹黨和國家領導機關的方針政策,體現(xiàn)領導意圖,實施工作指揮的公文。如命令、決定等。
3.公布性公文。是指向受文機關通報情況,知照事項,要求遵守或辦理的公文。如通告、公告等。
4.陳述呈請性公文。是指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報告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請示問題的公文。如請示、報告等。
5.記錄性公文。是指用以記載公務活動,歸納會議精神,記錄議定事項等情況的公文,主要有紀要。
6.商洽性公文。是指作者與受文者之間均以平等的身份和態(tài)度商洽、討論或轉達有關問題及意見的公文;商洽性公文主要包括各種函,其特點是:公文是作者意愿的一種鄭重、正式的表示,內容涉及一般的具體事項;作者對受文者的強制約束作用的成立一般不以自身的權威為依據(jù)或條件,請對方遵行有關要求時,須指明作者的意見和要求均以授權機關的意見或有關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jù)。
7.證明性公文。一般特點是:公文的制發(fā)目的就在于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憑證依據(jù);公文的傳遞方向不受嚴格限制,既可以上行、下行,也可以平行;與商洽性公文相似,其有關強制約束力的存在更直接地源于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力量。如介紹信、證明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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