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05 14:01 三支一扶考試網(wǎng) http://dmtsz.cn/a/szyf/ 作者:華圖教育 來源:鳳凰網(wǎng)
現(xiàn)在三支一扶申論考試對考生的要求相較從前有了更高的要求,現(xiàn)在起考生要緊跟最新時政熱點,積累申論時政熱點素材,解讀時政內容,方可應對日趨復雜的申論考試。華圖三支一扶考試頻道列舉當下最熱時政熱點問題,為廣大考生解讀以便參考。
【背景概述】
最近火爆一時的“魏則西事件”,觸及了當前中國社會諸多痛點。其中之一是,百度這樣的大企業(yè),是否應當以及應當如何奉守商業(yè)倫理。不論是樹大招風還是的確 被利潤蒙蔽了頭腦,百度近年來遭受了各種非議,這是一家獨大的必然后果;當然,這也是一家獨大者所要承擔的必要代價——要么放棄壟斷地位,要么高度自律。 筆者認為,此次“魏則西事件”除了在商業(yè)倫理上拷問百度,還存在一個關鍵的法律問題值得推敲。
【新京報評論】
百度也不是第一次經(jīng)受商業(yè)倫理拷問,但假如不能從法律上對此次事件的問題定性,倫理拷問只不過是風起漣漪,片刻又平靜了。
這個問題是百度在魏則西通過百度搜索獲得虛假醫(yī)療信息的過程中,到底存不存在法律上的責任?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講,百度是否需要對魏則西的損失乃至死亡負責?
要 回答這個問題,關鍵在于確定百度在傳播醫(yī)療信息中的角色。目前有兩種觀點在爭議,其中百度方面堅持自己提供的是“信息檢索技術服務”。作為中國最大的搜索 引擎服務商,提供這種服務好像理所應當。但也有很多學者堅持認為,百度的競價排名服務,從各方面看,都符合商業(yè)廣告發(fā)布服務的特征,百度是典型的廣告發(fā)布 者。
根據(jù)去年修訂的《廣告法》,廣告發(fā)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的,仍堅持發(fā)布的,造成損害后果的,應該和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假如 百度只是技術中立的信息檢索技術服務者,不需要對檢索內容負責,而只是客觀反映互聯(lián)網(wǎng)上信息的熱度發(fā)布,那么檢索者獲得信息后,受誤導而受損,百度不需要 對這樣的結果負責。但假如百度被認定為廣告發(fā)布者,可以預想的是,百度將面臨大量訴訟,并可能承擔巨額賠償。
簡單檢索司法案例就可知道, 百度以往也常卷入檢索結果誤導消費者而導致的官司。其中,絕大部分判決支持百度并非廣告發(fā)布者,但也有案例支持消費者,判百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廣 告法》對廣告的定義來看,廣告是指“商品經(jīng)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yè)廣告活動”,參與競價 排名的商家,目的很“單純”,就是想通過提高被搜索到的幾率,提高點擊率,推廣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
百度的競價排名機制也是靠錢,人為改 變自然檢索技術中靠口碑和相關度返回的檢索結果,“配合”商家實現(xiàn)推廣的目的。從報紙到電臺到電視,再到現(xiàn)在一些商場里擺放的交互式廣告終端,廣告投放的 形式多種多樣,即使是通過個人搜索獲得信息,也可能構成上述廣告的實質,也就是說,只要檢索技術被用于商業(yè)推廣目的,“信息檢索技術服務”同時也可能是 “廣告發(fā)布服務”。
商業(yè)巨頭有時候能成為商業(yè)倫理的標準制定者,比如谷歌的“不作惡”,比如微軟的慈善精神;但商業(yè)力量也可能“劫持”對 法律的解釋,扭曲或是規(guī)避法律原本的含義。這種“違法”更為徹底、隱秘。一個社會對商業(yè)力量的認識,首先應該在法律上站住陣腳。不違法不一定等于不作惡, 但是連不違法都做不到的地方,不作惡也是不可能的。前者是法律要求,后者是道德要求。不先從法律上敲打,侈談道德,最終既無法梳理商業(yè)倫理,也無法樹立市 場經(jīng)濟的法治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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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wang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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