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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官邸制應突破利益固化的樊籬

2013-11-27 15:55:47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dmtsz.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來源:中國網(wǎng)            2013-11-26

  我們應當跳出思維慣性,克服“反腐一招鮮”的企望,不能認為實行官邸制就能解決所有官員住房腐敗問題,而應把官邸制作為當前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chuàng)新和制度保障的一項必要補充。

  作者:莊德水

  莊德水,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

  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探索實行官邸制,這代表了人類政治文明中的官邸制正式進入官方視野。廉政建設作為一種政治行為,完全可以吸引人類政治文明發(fā)展的有益成果并加以合理借鑒。其中的關鍵問題是,如何基于具體治理國情和政治發(fā)展階段,實現(xiàn)國際性經(jīng)驗向本土化知識的轉化。

  官邸制是國外許多政府普通采用的一種官員住房制度。根據(jù)這個制度,高級官員包括政府元首可以住在國家專門提供的官邸內(nèi),由此產(chǎn)生的相關費用按政府財政開支規(guī)定執(zhí)行。官邸既可供高級公務員居住所用,又可供其日常辦公所用,實現(xiàn)居住辦公一體化。從政治發(fā)展角度來看,官邸具有政治象征意義,入住特定的官邸,代表著高級官員已掌握一定政治權力,他們具有管理社會的權威性和強制力。官邸本身成為政府政治活動的政策中心和社會政治參與的行動中心,官邸主人的更替往往代表著政治氣象的變化和政治權力的交移。當然,入住官邸也要求高級官員必須承擔起相應的政治責任和社會義務。在國外,參政議政對高級公務員來說,是一種政治職業(yè),并不僅僅是一種謀生的手段。因此,官邸在為高級官員提供居住條件和辦公方便的同時,也賦予其特定的政治尊嚴和政治權威,任何人都不能隨意侵犯。

  近年來,官員住房腐敗作為一種新型腐敗形式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備受人們詬病。官員住房腐敗有三種典型形式。一是低價購買型,即官員以遠遠低于市場價或以象征性的價格從行賄者處購入房產(chǎn)。二是多占住房型,即官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擁有多套公有住房并將其占為私有。三是直接收受型,即官員直接從行賄者處收受房子。針對這些問題,黨和政府出臺的一系列廉政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已有所涉及。比如,《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2010)規(guī)定,領導干部不準違反規(guī)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guī)定買賣經(jīng)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吨泄仓醒爰o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2007)規(guī)定,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7),把這種行為認定為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可以說,我們不是缺乏治理住房腐敗問題的制度規(guī)范,而是缺少制度的執(zhí)行力和懲治力。

  要實行官邸制,須保證官邸制執(zhí)行的公信力。在當前,政府部門及其官員對社會公共資源仍擁有壟斷地位,比較容易獲取優(yōu)質(zhì)的住房資源,一些政府部門的招待中心、會議中心甚至辦公樓就建在風景名勝區(qū)內(nèi),且這些“官宅”往往成為官員進行公款消費、以權謀私的隱蔽場所,甚至成為下級取悅上級的特殊安排。對此,社會公眾沒有知情權和發(fā)言權,根本無法進行監(jiān)督。在這種情況下,官邸會不會也淪為類似的“官辦”場所呢?在官邸建設過程中,要避免此問題,需要配以相應的管理制度,特別是決策公開制度和財務公開制度。決策公開制度要保證官邸地址選擇、建筑規(guī)模、建設成本等內(nèi)容的公開性;財務公開制度要明確官方支付經(jīng)費的比例、個人支付經(jīng)費的比例、日常運營經(jīng)費、維修經(jīng)費等項目。更重要的是,在實行官邸制之前,應首先突破利益固化的樊籬,全面清理政府的豪華樓堂館所和度假別墅,消除與民爭利的不良影響;應強化制度執(zhí)行力,嚴格執(zhí)行國家明文規(guī)定的官員住房標準、辦公標準和補貼標準,杜絕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超數(shù)量占用住宅等現(xiàn)象。說到底,在實行官邸制保障高級公務員住房利益的同時,要堅決清除一切不合理的既得利益,讓官邸制本身成為廉潔樣本。否則,官邸制的實行不僅不能起到遏制住房腐敗的作用,而且還可能變成高級官員新的利益分贓和變相福利。

  實行官邸制要注意消除不合理特權,避免產(chǎn)生新的特權現(xiàn)象。官邸確是高級官員的“特權”,只有特定政府元首才有資格入住,這是合理的,也應該予以制度化。但我們要消除與腐敗相關的其它一切不合理特權。官員住房腐敗之所以難以根除,與官員固有的特權思想和作風是密切相關的。有些官員在內(nèi)心深處自恃是高級公職人員,理應高人一等,享有與一般社會公眾不同的居住和辦公條件,包括環(huán)境條件、設備配置、居住面積以及安全保衛(wèi)等。實行官邸制,要防止官員膨脹出新的特權意識,把入住官邸僅僅作為一種職務享受和地位提升,而沒有將之視為責任的承擔和公務的執(zhí)行。否則,官邸只會加劇官與民之間的利益沖突,強化權力的等級性,讓官邸成為官與民之間的交往障礙,最終淪為官員顯示政治特權的一種擺設。

  官邸制所針對的是高級官員的住房問題,而普通公務員并不在此列,故官員住房問題仍是一個待解難題。并且,官邸制所要解決的不是高級官員的私房問題,而是與履職相關的公房問題。因此,我們應當跳出思維慣性,克服“反腐一招鮮”的企望,不能認為實行官邸制就能解決所有官員住房腐敗問題,而應把官邸制作為當前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chuàng)新和制度保障的一項必要補充。官邸制本身不是我們開展反腐敗工作的目的,而是開展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技術,旨在合理的住房利益和不合理的住房利益之間劃清界限。因此,實行官邸制,還應跳出就住房問題談住房問題的窠臼,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jiān)督,切斷官員以權謀私的非法通道。總之,實行官邸制是一個具有強烈實踐性的廉政過程,需要從整個反腐倡廉建設體系出發(fā),綜合考慮、整體推進,重在治權,逐步突破固有的利益格局,唯有此,才可能達到預期的政策目標。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41_87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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