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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了公眾利益 公務員身份在彩鈴中含混不清

2006-08-31 11:44:00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正義網(wǎng)

   在貴州省黃平縣,很多公務員的手機鈴聲在一夜之間全部變成了同一首歌曲,并且在變化之前公務員毫不知情。據(jù)舉報人說,全縣300多名副科級以上的國家工作人員全都統(tǒng)一換成了宣傳黃平的彩鈴,有的甚至家里的電話都被更換了同樣的鈴聲,并且在更換之前,大部分人都不知道鈴聲被更換。

公務員統(tǒng)一彩鈴的事件并非頭一次出現(xiàn)。在去年,江蘇盱縣政府也在沒有提前告知的情況下,將副科級以上干部的手機彩鈴設置為宣傳詞和宣傳歌曲,以此為該縣舉辦的第五屆中國龍蝦節(jié)做宣傳。此事件曾一度沸沸揚揚,引來一片炮轟之聲。貴州省黃平縣有關領導看來并未以此為前車之鑒。

  對黃平縣和盱眙縣的此種做法,有人認為是公權越界,剝奪了公務員們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對其私有財產的一種侵害。公務員是否必須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統(tǒng)一設置手機彩鈴和宅電彩鈴,涉及到公務員與國家的關系、公務員的雙重身份等問題。

  在封建時代,國家與公務員的關系,是一種主仆關系,是絕對主權與絕對順從的關系。所謂“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官吏作為“公務員”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如果按照這種思維,公務員的手機彩鈴和宅電彩鈴當然是可以隨時設置或更改,而不用征求其意見、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近代建國以來,以國家與公務員間權利義務關系為主軸的近代公務員制度漸次建立,國家與公務員的關系演變?yōu)橹苯哟黻P系。這種職務關系表現(xiàn)在:公務員可以以特定國家行政機關的名義對外行使行政職權,其行為效果歸屬于該行政機關,同時公務員并不喪失作為普通公民的身份,可以自己的名義與其他社會主體發(fā)生各種法律關系。即公務員具有“公民”與“行政人”的雙重身份。

  當一個人一身兼具“公民”與“行政人”雙重身份之后,角色沖突就隨之而來了。為避免這種角色沖突,關鍵是要在不同情境下明確區(qū)分公民身份與公務身份。一般而言,以公務員所從事活動的公私屬性為區(qū)分標準顯得最為得當——當公務員投入柴米油鹽的私人事務時,他就首先是“公民”,“公民身份”占主導;而當他正行使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時,他只能放棄“公民身份”及其相應的權利,按“公務身份”的規(guī)則做人。

  因此,對于宅電彩鈴,公務員以其公民身份,是絕對有權選擇是否設置鈴聲和采用什么鈴聲的;而對于手機彩鈴,公務員以其行政人身份,則必須服從上級命令來設置鈴聲。當然,也由于其行政人身份,公務員設置彩鈴所產生的費用,則應公事公辦、由政府部門承擔,且在設置彩鈴之前,應該被提前告知。在黃平縣,副局級以上干部享受著電話補貼,按照要求設置彩鈴無可厚非;但對于副科級干部,費用卻要其自身承擔,顯然是損害了他們的利益。當然,不論是副局級以上干部或副科級干部,在不被告知的情況下,強制將其宅電設置為彩鈴,則顯然是侵犯了公務員作為公民的權利。

  公務員以公民身份處理行政行為時,則會產生行政失職。譬如民警因為沒有帶槍擔心自身安危,而對歹徒刀口下的受害者見死不救等,對普通民眾而言,只是一個思想境界問題,對于民警則屬于瀆職;當公務員處于公民身份時卻以公務員的面目去從事個人行為就會發(fā)生越權以權謀私形成行政瀆職,譬如公務員公費旅游、公務員經(jīng)商等。不厘清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公私不分的情況便容易出現(xiàn)。相較公務員被強行設置彩鈴而受到的損失而言,公私不分更多的損害的是公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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