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0 17:02:39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貴州分院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發(fā)知識屬于公職考試中的常見考點,今天我們就一起來學習相關重點內容。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有一系列重大變化:如規(guī)定了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安全保護義務、增設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加強家庭保護,細化家庭監(jiān)護職責等等。
一,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安全保護義務作了規(guī)定,酒店在接待未成年人的時候需要主動核實相關陪同人員的身份信息。第五十七條: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fā)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二,規(guī)定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對相關人員的身份核實義務。第六十二條: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fā)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fā)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三,對未成年人接觸使用互聯網,免受不良信息侵擾加強了保護。第八十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用戶發(fā)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顯著提示的,應當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戶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傳輸相關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用戶發(fā)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該用戶提供網絡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對未成年人監(jiān)護進行了制度完善,更好的守護未成年人的成長。第二十三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及時將委托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加強和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的溝通;與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聯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并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等關于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干預措施。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yǎng)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jié)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è)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guī)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jié)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以上就是新修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重要內容,希望對大家考試復習有所幫助,我們下次再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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