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6 15:09:47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河南分院
就具體事項而言,未經(jīng)允許擅自管理他人事務,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干預本人私人事務,是一種侵權(quán)行為。但現(xiàn)實生活中,人與人之間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幫助。為鼓勵互助義行,倡揚和肯定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維護“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的原則,另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條件下,倡揚和肯定人類互助精神,追社會之和諧,從而設定無因管理制度,規(guī)范人們行為。無因管理賦予正當無因管理行為違法阻卻效力,并且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成立債權(quán)債務關系,為債的發(fā)生依據(jù)。下面我們就一起看看,正當無因管理的構(gòu)成要件及典型例題。
一、相關法條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guī)定的權(quán)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于前條規(guī)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范圍內(nèi)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shù)却芤嫒说闹甘尽?/p>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結(jié)束后,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及時轉(zhuǎn)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jīng)受益人事后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正當無因管理的構(gòu)成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gòu)成要件 | |
(1) | 管理他人事務 |
(2) | 具有管理意思 |
(3) | 就事務的管理,管理人無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
(4) | 管理事務的承擔,利于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
(1)管理他人事務
管理人必須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務,不管是對本人財產(chǎn)的保存、改良、利用,還是對其處分。須為“他人”事務,因此,誤將自己事務當成他人事務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他人須為“特定”的人或者是“數(shù)人”,對“本人”發(fā)生誤認不影響成立無因管理。例如,甲見一老人暈倒,以為是乙的父親,趕緊打車將老人送至醫(yī)院并墊付5000元,事后得知老人系丙的父親。甲對本人發(fā)生誤認,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成立,甲、丙之間成立無因管理。
(2)具有管理意思
管理人必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從其動機來看,管理人的管理從為他人利益服務出發(fā);從其效果來看,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都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是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則不是無因管理。
(3)就事務的管理,管理人無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管理人與本人之間有管理事務的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就不成立無因管理。但是,如果管理人超出法定或者約定義務范圍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的,就超出部分仍可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不具有管理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但管理人誤認為具有義務,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務的,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無因管理。
(4)管理事務的承擔,利于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所謂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務之承擔,對本人實質(zhì)有利,客觀有益。所謂明示之意思,指本人事實上以表示之意思。所謂本人可推知意思,指以管理事務在客觀上加以判斷之本人應有意思。
典型例題
1.下列行為中,哪項不構(gòu)成無因管理( )
A.甲錯把他人的牛當成自家的而飼養(yǎng)
B.乙見鄰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備的滅火器救火
C.丙(14歲)租車將在體育課上昏倒的同學送往醫(yī)院救治
D.丁見門前馬路下水道井蓋被盜致路人跌傷,遂自購一井蓋鋪上
答案:A
解析:(1)管理他人事務;(2)具有管理意思;(3)就事務的管理,管理人無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4)管理事務的承擔,利于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因此,A選項缺少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所以不構(gòu)成無因管理,B、C、D選項構(gòu)成無因管理。
2.下列哪一情形會引起無因管理之債( )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訴訟時效已過后擅自代甲向乙還本付息
B.甲在自家門口掃雪,順便將鄰居乙的小轎車上的積雪清掃干凈
C.甲與乙結(jié)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撫養(yǎng)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遺失的牛,尋找失主未果后牽回暫養(yǎng)。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賣牛皮、牛肉獲價款若干
答案:D
解析:A選項,甲對乙的債務時效期間經(jīng)過,甲享有時效經(jīng)過的抗辯權(quán),但丙擅自替甲還債,客觀上不一定利于本人甲,所以,A選項不當選。B選項,甲清掃自家門口的積雪,目的在于防范“不特定的路人”滑倒受傷,所以不成立無因管理。甲清掃鄰居乙轎車上的積雪,系好意實惠,不構(gòu)成無因管理。C選項,甲無撫養(yǎng)義務,撫養(yǎng)他人子女,實施了管理他人事務的管理行為,但甲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無因管理。D選項,甲拾得牛后所實施管理行為的目的沒有實現(xiàn),但甲已經(jīng)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且符合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構(gòu)成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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