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8 11:18:30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人民網(wǎng)
昏迷100多天后,武漢市武昌醫(yī)院楊園街社區(qū)第二衛(wèi)生服務中心主管護師、中醫(yī)科護士長沈蓓未被認定工傷。武漢市人社局表示,由于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或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沈蓓的情況無法認定為工傷。(7月27日《工人日報》)
抗疫護士沈蓓工傷認定難的遭遇并非孤例。今年3月,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鎮(zhèn)衛(wèi)生院的醫(yī)生劉文雄,因一直處于高強度連軸轉的工作狀態(tài)而在家中猝死,當?shù)厝松绮块T以未在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與地點死亡,對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引發(fā)輿論廣泛關注后,人社部門才糾正了這一認定。
現(xiàn)實中時有發(fā)生的工傷認定難,讓勞動者對如何順利通過工傷認定維護自身權益有了更多憂慮。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的標準體系,工傷認定須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兩個基本條件;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內突發(fā)疾病死亡,工傷認定還須符合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條件,即符合“48小時工傷”的認定條款。
實事求是地講,法律對工傷認定設置嚴格的法定標準,以此防止工傷的認定過于草率,從而在更大范圍內有效保護絕大多數(shù)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完全有必要。畢竟,工傷認定不僅關系到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也關系到國家社保基金的可持續(xù)支付,牽一發(fā)而動全身,對其設置嚴格的法定條件無可厚非。
不過,對工傷認定設置嚴格的法定條件,并不意味著工傷的認定只能機械適用法條。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人們的工作方式、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都處在不斷地動態(tài)變化中,特別是線上工作模式的興起,已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傳統(tǒng)工作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繼續(xù)墨守成規(guī)沿用傳統(tǒng)工作模式下的工傷認定標準,不但會人為加劇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難,也會導致工傷認定糾紛的多發(fā),浪費寶貴的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資源。
面對日新月異已經(jīng)變化了的工作模式,人社部門不能固守工傷認定標準的狹隘文字含義,而應以“工作原因”為關鍵要素,實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則,準確認定工傷,讓工傷職工的勞動權益不游離在法律的有效保護范圍外。
設立工傷保險法律制度,本意是為了更好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如果機械適用工傷認定標準法條,無疑有違“最大限度地保護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立法宗旨。有鑒于此,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對工傷認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都作了擴大化解釋,明確規(guī)定“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受到傷害”的情形應屬于工傷。在此背景下,人社部門應正確理解和適用工傷認定的法條,與時俱進地確保所作出的工傷認定契合立法意圖。
“明者因時而變,智者隨事而制”,在傳統(tǒng)工作方式已經(jīng)深刻改變、離開固定工作場所的“工作崗位”將越來越多的現(xiàn)實語境下,工傷認定的標準不應在原地踏步,而應當與時俱進。除了人社部門不能機械理解和適用工傷認定標準的法條外,立法部門也要與時俱進地完善法律。唯有如此,才能盡量建好工傷認定爭議和糾紛,使工傷職工權益保護緊緊跟上時代的步伐。
原標題:北青報:工傷認定標準也應與時俱進
原文鏈接: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0/0728/c1003-31800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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