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7 16:09:37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一、知識點講解
(一)知識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的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二)知識提煉講解
(1)對于未滿14周歲的人,由于身心發(fā)育未成熟,他們幼稚無知,還不具備必要的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因而,對他們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無論是殺人還是放火、搶銀行等)不追究刑事責任。這里需要注意,未滿14周歲,不含14周歲,且滿周歲的時間是以生日第二天計算。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雖然有一定的辨認是非善惡的能力,但年紀尚輕,智力發(fā)展尚不完全,缺乏社會知識和法制觀念,因此,對他們的危害行為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而只對某些嚴重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為了方便記憶,我們可以簡記為,14至16周歲的人,只對八種行為負刑事責任,即“燒殺淫掠,傷販爆投”(燒指放火;殺指故意殺人;淫指強奸;掠指搶劫;傷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販指販賣毒品;爆指爆炸;投指投放危險物質)
(3)已滿16周歲的人(包含16周歲),智力、體力已有相當的發(fā)展,已經具有辨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法律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所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二、習題
1.王某14歲生日那天,邀集幾個朋友到一飯館吃飯。飯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個提包,即掏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將持包人刺傷把包搶走,包內有手提電話1部 (價值7600元)、現金6000余元。則王某14歲生日那天的行為( )。
A.構成搶劫罪
B.構成盜竊罪
C.不構成犯罪
D.負有限的刑事責任
【答案】C。解析:14周歲生日當天屬于未滿14周歲,對于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故本題答案為C。
2.甲男十五周歲,其下列哪一行為成立犯罪:( )。
A.春節(jié)期間放鞭炮,導致鄰居失火,造成20多萬元財產損失
B.騙取他人數額巨大財物,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將被害人打成重傷
C.受意圖騙取保險金的張某指使,將張某的汽車推到懸崖下毀壞
D.因偷拿蘋果遭攤主王某喝罵,遂掏出水果刀將王某刺成輕傷
【答案】B。解析:甲15周歲,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A選項,只是財產受損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B選項中使用暴力將人打成重傷,屬于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情形,需要負刑事責任。C選項屬于毀壞財物,不負刑事責任。D選項中的行為只是致人輕傷,法律規(guī)定故意傷害,只有致人重傷或死亡才負刑事責任。故本題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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