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5 13:49:26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資料包涵蓋但不限于以上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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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作為貴州公務員考試當中的行測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內(nèi)容涵蓋廣,需要記憶的內(nèi)容多,需要理解的知識點更多。因此,許多非法律專業(yè)考生在備考時都很頭疼:看深了吧,學不懂;淺了呢,又感覺什么都浮于表面,做題時屢遭掣肘。
那么下面,就請隨我一起,將2018年貴州公務員考試的刑法必須掌握的知識進行一個基本梳理。
總體而言,大家在刑法部分可以分成四節(jié)進行,分別是刑法概述、犯罪概述、刑罰概述和重點罪名。
一、刑法概述
刑法概述,主要包括兩個大知識點,分別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和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二)刑法的效力
1.空間效力
在我國,以屬地管轄為主,兼采其他主義(屬人管轄、保護管轄等)。
2.時間效力
所謂“時間效力”,就是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在我國,采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二、犯罪概述
該部分是刑法的重點,限于篇幅,不能面面俱到,但是,犯罪構(gòu)成、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是必須掌握的。
(一)犯罪構(gòu)成
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gòu)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1.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而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guān)系。
2.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guī)定的,說明侵犯某種客體的行為及其危害結(jié)果的諸客觀事實特征。具體包括:
(1)危害行為(作為和不作為)。
(2)危害結(jié)果。
(3)刑法上的因果關(guān)系。
(4)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3.犯罪主體(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
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實施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根據(jù)自然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況的不同,把自然人分為三種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條件:A.不滿14周歲的人。B.完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后果: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條件:A.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人。這類人犯罪原則上不負刑事責任,但要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這八類行為負刑事責任。B.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這類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條件:A.16周歲以上的人。B.除了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以外,都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在這里,我們要注意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的人犯罪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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