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3 10:35:21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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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備考要早早入手,日積月累才能在考試中一舉奪冠,華圖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18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備考之民法50條(四)。助力2018年國家公務員考試!
第31條 民事責任之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它主要體現(xiàn)為財產(chǎn)責任,對當事人的制裁只能是也必須是經(jīng)濟制裁,而不能用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來代替。
第32條 民事責任之侵權責任是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chǎn)、人身,依法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第33條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舉證責任應在受害人方。但是特殊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第34條 “過錯推定”是由加害人方舉證自己無過錯,否則即推定其有過錯。適用情況包括:(1)物件致人損害責任;(2)動物園的飼養(yǎng)動物責任;(3)無行為能力學生校園事故責任;(4)醫(yī)療事故責任。
第35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36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情形包括:(1)不以過錯為要件,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事由;(2)違規(guī)飼養(yǎng)動物的責任;(3)飼養(yǎng)違禁動物的責任;(4)監(jiān)護人責任;(5)職務侵權責任。
第37條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fā)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jù)公平原則,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第38條 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過錯;(3)正當防衛(wèi);(4)緊急避險;(5)受害人的同意。
第39條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40條 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p>
學海無涯,常識備考絕不是一蹴而成的事情。希望考生們都可以耐下心來,用心記憶,一定會在2018年國家公務員考試中取得一個滿意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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