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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三支一扶考試公基備考:淺談行政處罰

2020-11-19 19:22:27 三支一扶招聘考試網 http://dmtsz.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導讀】華圖三支一扶招聘考試網華圖教育發(fā)布:2021年三支一扶考試公基備考:淺談行政處罰,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更多資訊請關注華圖三支一扶考試微信公眾號(htszyf),歡迎加入全國三支一扶備考交流群:764172889。

在行政法知識的學習中,行政處罰的相關知識點一直是需要考生重要了解的部分,今天小編就帶領大家簡單梳理一下行政處罰的相關內容。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包括六大類別,分別是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以及行政拘留。

三、行政處罰的設定

(一)法律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二)行政法規(guī)

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三)地方性法規(guī)

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四)部門規(guī)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部門規(guī)章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shù)量罰款的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guī)定。

(五)地方政府規(guī)章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guī)的,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shù)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guī)定。

四、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受委托的組織:委托的實質是“找?guī)褪?rdquo;,基于行政委托的原理,受委托的組織并非法律上的實施主體,其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后果只能歸屬于委托者。

五、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1.簡易程序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 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行政處罰的聽證

行政處罰的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查明事實的過程。

《行政處罰法》第 42 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聽證筆錄不作為行政處罰的唯一依據(jù)。

(二)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程序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但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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