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華圖教育2016-12-2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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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昨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guī)定,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jiān)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的“偷盜嬰幼兒”。該司法解釋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圖片來源于網絡)
解釋明確規(guī)定,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jiān)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的“偷盜嬰幼兒”。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其中,不滿一周歲的為嬰兒,一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為幼兒。
模擬題
哄騙拐走嬰幼兒最高可判死刑的適時出臺,能有效打拐么?
【現狀解讀】
偷盜嬰幼兒的情況主要是指犯罪分子趁監(jiān)護人、看護人不注意,將熟睡中的嬰幼兒像盜竊財物那樣偷偷抱走。然而,隨著人們居家生活方式的改善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此類赤裸裸的偷竊行為較為少見。更常見、多發(fā)的情形是,他們往往會利用監(jiān)護人或看護人的疏忽,以給付玩具、糖果、外出游玩等手段將嬰幼兒拐走,而對于玩具等“誘惑”,是非觀和自我保護意識尚未形成的嬰幼兒,往往沒有抵抗力。
同樣是偷盜嬰幼兒,哄騙拐走的危害性比普通的偷盜行為更大。一般來說,偷盜嬰幼兒多發(fā)生在被害人家庭等私人場所,而哄騙多發(fā)生在商場、超市、公園等人流量較大的公共場所。其行為無疑會加劇公眾恐慌情緒,導致其安全感降低,特別是有些哄騙拐走嬰幼兒事件發(fā)生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帶領嬰幼兒外出游玩時,事發(fā)之后,受害人會產生愧對子女的內疚感,并可能在骨肉分離后引發(fā)一系列的家庭悲劇。由此,將哄騙拐走嬰幼兒行為定性為偷盜嬰幼兒,不僅合理,而且正當。
據報道:2015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853件、判處刑罰1362人,與2012年審結1918件、判處刑罰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2016年1—11月,全國法院審結618件,判處刑罰1107人。所以透過最高法將“哄騙拐走”嬰幼兒以“偷盜”論處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我們國家對于人販子的懲治愈加嚴厲規(guī)范、符合時代特征,這也不失為對民眾呼聲的積極回應!
【提出對策:如何解決】
此法出臺意在震懾潛在犯罪:此次針對偷盜嬰幼兒的司法解釋,也是基于刑法對嬰幼兒保護的制度設計。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實踐中對此罪名運用不充分的實際。所以,如此釋法不單純是刑法設計這一罪名本義的重申,消除爭議的模糊地帶,而更大的意義在于釋放出行為入罪的強烈信號。透過最高法將“哄騙拐走”嬰幼兒以“偷盜”論處的司法解釋,讓送人販子上“斷頭臺”成為可能,期待嚴刑重典之下的打拐有助于懲戒犯罪,護佑孩子們快樂成長。
法網織密,精準打擊:法網織密,精準打擊:在移動互聯時代,“反拐”已經插上了“互聯網+”的翅膀。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fā)布平臺,也已經上線。該平臺利用移動互聯時代智能手機的高度到達率,通過新媒體技術手段,做到“全民打拐”。對于全國打拐民警來說,通過該平臺的專用“釘釘”群,部、省、市、縣四級共5000余名打拐民警獲取兒童失蹤信息后將第一時間甄別上報。失蹤兒童、犯罪嫌疑人體貌特征、照片,打拐民警的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會通過“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fā)布平臺”官方微博等新媒體、高德地圖等移動應用對公眾發(f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