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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評論:朋友圈“通緝”緣何很“給力”

2016-01-19 13:46:25 公務(wù)員考試網(wǎng) http://dmtsz.cn/ 文章來源:光明網(wǎng)

  小芳(化名)今年10歲,在浙江新昌縣澄潭鎮(zhèn)東旺小學上學。近日下午3點多放學后,小芳和同學們站在路邊,等候接送回燕窠村家里的中巴車。此時,一個陌生叔叔稱可接其回家,小芳沒有猶豫,便坐上了那人的摩托車。好在,警方迅速發(fā)動全城市民做了一件事——朋友圈刷屏。很快,拐走小芳的那個男人也在朋友圈里看到了自己的照片……(1月17日《錢江晚報》)

  朋友圈發(fā)“通緝”,的確很“給力”。事后,據(jù)把小芳送回家人那兒并被警方蹲守抓獲的嫌犯交待,“可能是做賊心虛吧,一看到微信朋友圈里全是我?guī)е恼掌,我害怕了?rdquo;回頭而思,這個意欲拐賣孩子的嫌犯為何能懸崖勒馬、中止犯罪?我以為,在微信朋友圈中被“通緝”時,他的那張臉形清楚帶著小芳的騎車照片,無疑令其心慌意亂且坐臥不安。

  從媒體報道可知,該案中的這張朋友圈“通緝”照,乃是警方介入后不久,有民警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了尋人信息,并號召大家及時向警方提供有用線索。由此,一些人或許馬上會想到:雖說民警發(fā)布的監(jiān)控截圖比較清晰,可按有關(guān)規(guī)定,如果嫌犯尚未被抓和依法定罪,這樣對嫌疑人照片來個“公開亮相”,是否就完全合適呢?但事實卻表明,這張及時發(fā)布的朋友圈“通緝”照,不僅在促使嫌犯中止犯罪中起到了關(guān)鍵作用,網(wǎng)上也幾乎沒有這照片“發(fā)得不妥”的質(zhì)疑聲音。

  從上述案件中的“嫌犯被嚇壞”,隨之讓人想到了余溫尚存的“文字馬賽克”。 1月6日,“中警安徽”微博發(fā)布消息稱,1月3日安徽太和縣被搶的5歲女孩已經(jīng)安全回到太和縣,并隨文發(fā)布了9張與案情相關(guān)的照片。其中,有三張是犯罪嫌疑人的正面照,照片上嫌疑人的頭部位置都寫了三個字:“馬賽克”。用“文字馬賽克”替代虛化嫌犯臉部特征的真正馬賽克,很快引來外界的質(zhì)疑和爭論。盡管后來改變了處理方式,但警方也曾解釋,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這類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也考慮到了讓更多人關(guān)注此案或提供相關(guān)信息。

  拐賣兒童,罪莫大焉。無論是此前安徽太和縣被搶的5歲女孩,還是現(xiàn)在浙江新昌差點被拐的10歲小芳,假如讓犯罪分子的惡行得逞,對其家庭是極大的悲痛,對于社會也會帶來不小的恐慌。因此,有律師也表示,“當犯罪嫌疑人在逃,其潛藏著繼續(xù)實施危害行為的可能,為減少其社會危害性,可以發(fā)布通緝照片,以有利早日破案,此時不涉及對其隱私權(quán)的侵犯問題。”我想,律師的這種解釋,或許正是浙江新昌警方朋友圈“通緝”顯奇效,而眾多網(wǎng)友也不再拘泥于“馬賽克規(guī)則”的原因所在吧?

  “嫌犯被嚇壞”與“文字馬賽克”,看似不同之事,實則存在共性思考。這便是,既要依法辦案,更應兼顧公眾安危。對于拐賣兒童和孩子這種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行為,警方在掌握了大量的確鑿證據(jù)之后,未必不能從阻止危害發(fā)展和引起公眾警惕入手,更多更清楚的公布嫌犯信息,包括適度讓其提前“亮相”,進而最大可能地使之迫于壓力而犯罪中止。當然,對此也要高度重視地做好預案,一旦發(fā)現(xiàn)曝光有誤、震懾有偏,則要當機立斷地采取后續(xù)措施,并實事求是地作出解釋和道歉。(司馬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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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mo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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