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8 11:19:20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dmtsz.cn/ 文章來源:團結湖參考
2002年,清華大學有個叫劉海洋的學生,為了證實“熊的嗅覺敏感”,兩次跑到動物園用硫酸潑熊。匪夷所思的事情發(fā)生,讓公眾表現(xiàn)得非常憤怒,要求嚴懲不貸的聲音成為主流。當時我寫了一篇評論,呼吁對劉海洋開展心理救助,清華大學在處理上也應該給他“留一條后路”。評論見報的第二天,一位中年女性把電話打到我的辦公室,對我進行了嚴厲斥責。她認為我不應該幫“這種人”說情,還說,“這種人”就應該關到牢里、甚至槍斃。但我最后還是說服了她,我的主要觀點是,如果你連人都不愛,那你對黑熊的愛也是一種偽善。
這些年我注意到一個現(xiàn)象。在我們的社會,愛心泛濫和愛心匱乏以一種古怪的方式并存著。
人們對動物表現(xiàn)出越來越充沛的愛心,但對同類反而顯得愈發(fā)冷漠。很多人都喂流浪貓,但看到跌倒的老人并不會伸出援手。人們把自己家的寵物當成家人,但對一墻之隔的鄰居卻冷眼相待。人們?yōu)橛窳值墓窐O盡憂傷,但對那些犯錯和有罪的人卻有必誅之心。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奇怪的現(xiàn)象,而且很多人視之為必然,大概是出于對未知風險的某種防范。畢竟動物是無害的,把愛心傾瀉到它們身上,不會帶來任何不良后果。愛同類,就不好說了。
掏鳥窩判十年新聞的不斷演進,又進一步確證了我的這個模糊印象。一些朋友給我扔來各式各樣的鏈接,試圖善意地告訴我,我可能被新聞誤導了。謝謝啊!我從一開始就沒有被誤導。像我這種老江湖,怎么可能以為那是普通的鳥,怎么可能認為那位大學生的獵捕行為是過失,怎么可能認為他沒有犯罪?有個科普網(wǎng)站,發(fā)了很長的文章,證明猛禽不是一般的鳥,證明燕隼不可能一窩孵出12只鳥,以此證明掏鳥窩的人是“慣犯”。猛禽不是普通的鳥,它就不是鳥了嗎?白馬還不是馬呢。因為他是慣犯,所以他還判輕了,那依你的意思呢?
我的觀點立足于這樣的基礎之上:就算所有的材料證明,那個倒霉孩子掏了多個鳥窩,就算燕隼真的是瀕危動物,就算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新鄉(xiāng)兩級法院的判決站得住腳,我仍然覺得判得太重。你別跟我說,法律就是這么規(guī)定的,所以判得合理。法律規(guī)定,貪污受賄罪的最高刑罰是死刑,但在司法實踐中已經(jīng)很少適用死刑了,為什么我們覺得這是合理的呢?因為對經(jīng)濟犯罪適用死刑不人道。為什么刑法過去規(guī)定了嫖宿幼女罪,我們都異口同聲地反對,甚至反對了很多年?因為它客觀上起到了縱容犯罪的后果。
并不是法律怎么規(guī)定了,所有的定罪量刑就都是正義的,就沒有討論的空間。在“判十年”中起到?jīng)Q定作用的那部司法解釋,還是十五年前制定的。對于我們這樣一個“法治不斷完善”的國家,十五年意味著什么呢?憲法都修正過一次,刑法修正過八次。討論一下非法獵捕的量刑標準,怎么就不可以?要是一說到“法律就是這么規(guī)定的”,大家就要閉嘴,那法律是不是都不用修訂了?
判斷一個刑罰是不是太重,不僅要看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還要看是否罰當其罪。十年是個什么概念呢?貪官的事兒咱就不說了,隨便舉幾個別的例子。駐馬店某派出所原所長酒駕致5人死亡3人受傷,判了十年。北京一個團伙非法吸儲26億,主犯也只判了十年。冷水灘一位干警販毒,判了十年。福州一演藝公司老板把兩名女子囚禁在狗窖里當性奴,數(shù)罪并罰判了十年。浙大一位教授貪污近千萬科研經(jīng)費,被判十年。一個喪盡天良的父親先后賣掉三個親生孩子,被判十年。和上述犯罪行為比起來,閆嘯天抓了十多只“猛禽”,對鳥類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傷害畢竟是有限的,怎么說也不應該按照重罪來處罰。
判斷一個刑罰是不是太重,還要看它是否具備人道性、刑罰強度是否必要。刑罰也要有人道性么?當然。刑法曾經(jīng)規(guī)定,走私珍貴動物罪最高可判死刑,但這個罪名后來被取消了。原因一是適用太少,二是太不人道。謙抑性被視為現(xiàn)代刑法的重要原則之一。所謂謙抑性,說的是刑法要摟著點,別跟大喇似的。只要能用其它法律和手段加以調(diào)節(jié)的,就別規(guī)定為犯罪。如果較輕的刑罰就能夠抑制犯罪行為,就不要盲目追求重判。瀏覽大量非法獵捕珍稀野生動物的案例,不少被告都是無知的農(nóng)民,以他們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養(yǎng),很難弄清楚到底哪種動物受到國家保護,更別說去了解法律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這些人或者心存僥幸,或者只是沿襲祖祖輩輩的習慣出去打個獵,轉頭就被判個十年八年,如此重判真的有必要嗎?在保護野生動物的問題上,談論人類中心主義很容易引起反感,但是如果走到另一個極端,連麻雀、蟾蜍等“三有動物”也要用刑法加以保護,會不會有點搞笑呢?新鄉(xiāng)那個大學生,要我說判他個三五年就足以震懾當事人和其他“同好”了,判刑十年真的算得上嚴刑峻法。
對犯錯和犯罪的人總是呼吁嚴懲,是重刑化思維在民間輿論場的回響。以往我總覺得,刑法的重刑化是立法者拍腦袋的結果,但現(xiàn)在看來,正是因為老百姓都喜歡重刑,法律才會缺乏節(jié)制。
重型化思維在司法和民間兩個領域昂首闊步,非但沒有帶來更多的安全感,相反,讓整個社會彌漫著戾氣。很多受過良好教育的人,平時思維清晰判斷準確,但一遇到重刑問題腦子就漿糊了。很多善良溫柔知書達理的媽媽,一看到“人販子一律死刑”的呼吁,整個人都不好了。如此依賴重刑重判,既是社會群體無力感的表現(xiàn),又是人道主義失落的必然結果。
沒有人是孤島,每個人都與他人息息相關。不要以為你永遠不會犯罪,被判十年的年輕人就與你無關。不要以為落在別人頭上的不人道、不公道,對你就不會有損害。刑罰所懲罰的雖然只是犯罪的個體,但社會同樣也要為此付出代價,不公道的刑罰甚至會讓旁觀者也受到傷害。因為,只有在一個人道光芒普遍照耀的社會里,每個人才能得到人道的對待。只有哪怕罪犯的合法權益也能得到充分保護,良民的權利才不會被無端剝奪。
我也主張對動物、尤其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加以嚴格保護。但是,在動物保護的很多基礎環(huán)節(jié)都非常薄弱的情況下,只依靠嚴刑峻法的單兵突進,是不可能有什么好結果的。如果執(zhí)法只是選擇性的,即使對非法獵捕行為適用極刑,恐怕也于動物保護無益,于生態(tài)環(huán)境無益,于教化眾生無益。把動物保護的未來寄托在對一個年輕“慣犯”的重判之上,你們也真是醉了。(文/蔡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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