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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評論:最嚴黨紀廢止“通奸”有何深意?

2015-10-23 11:04:27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dmtsz.cn/ 文章來源:四川在線

  10月21日,中央印發(fā)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ǎn)黨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和《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0月22日《人民日報》)

  《條列》和《準則》分別于2003年12月和2010年1月由中共中央印發(fā),對于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嚴肅黨的紀律等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的發(fā)展,《條列》和《準則》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從此次修訂的情況看,與之前的《條列》和《準則》無論是在對象上,還是在內容上,都有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可謂是煥然一新。其中一大亮點就是“通奸”二字被廢止。這引起了眾網(wǎng)友的熱烈討論,最嚴黨紀廢止“通奸”的深意不得不讓人思考。

  所謂通奸,就是有配偶者與他人或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相互自愿發(fā)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從法律的角度說通奸是否構成犯罪,歷來見解不一,爭議也甚多。事實上,在我國也沒有將“通奸”規(guī)定為犯罪。

  眾所周知,黨紀嚴于國法,而修訂前的《條例》就規(guī)定“與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由此看出,本條的前置條件有三:一是自己有配偶,二是雙方自愿,三是造成不良影響,當然這一影響不僅對是個人名譽,各自家庭的影響,還有對組織造成的影響。

  而新《條例》在修訂后的表述為“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性行為,造成不良后果”。應該說這樣的表述比“通奸”更明確,將抽象化變得具體化。從近年查處的案例也完全可以說明,在查處通報中,有不少的官員均使用了“通奸”二字,而事實上,這些受到查處的官員恰恰是在“通奸”的過程中存在權色交易、錢色交易。當然這些不正當?shù)男孕袨,自然也給自身、家庭帶來苦果,讓組織形象受到損害,嚴重敗壞社會風氣。

  盡管新《條例》所規(guī)定“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性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網(wǎng)友爭議較大,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正當性行為是否追究提出質疑。筆者認為,這種質疑有些多余,既然是不正當性行為,即使不會造成“不良影響”,但也會造成“不良后果”,因為其已經(jīng)有悖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美德。無論是從道德高線,還是紀律底線都是不能逾越的。這或許就是新《條例》以“不良后果”替代舊《條例》“不良影響”的重要原因。

  筆者認為,新《條列》和《準則》不僅是黨的紀律和規(guī)范,也是全體黨員的道德宣誓,更是對全國人民的莊嚴承諾。誠然,落實是關鍵,如何使之成為帶電高壓線,而不成為“稻草人”,還有待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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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mo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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