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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型商品房是啥房

2013-11-22 11:50:34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dmtsz.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無論什么形式的政策性住房,其基本功能只能是保障居民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應承擔為家庭財產(chǎn)保值增值的功能,更不應成為一種謀利機制。自住型商品房的供應規(guī)劃、申購門檻與監(jiān)管制度應進一步細化完善,擠出財富效應

  獲悉“自住型商品房”,還得從三通電話說起!熬┢邨l”頒布當天,一位同事焦慮地來電咨詢,到底是交押金殺入東六環(huán)某樓盤的開盤抽簽,還是轉(zhuǎn)去輪候自住型商品房;一位輪候限價房5年仍未中簽的采訪對象問我,這次“中獎率”是否會提升;還有位身家頗豐的老友打起小算盤,“找機會搞幾套,出租或是倒手,肯定都能升值!”

  自住型商品房能在不同收入人群中激起共鳴,源于其釋放的信息頗具誘惑:房子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為主,最大可達140平方米;購買無收入門檻,能買商品房的都能買該房;價格比市價便宜30%。在樓市持續(xù)高燒的北京,一套七折商品房那得多搶手!

  然而,誘惑背后更值得關注的,是擔心分配不公的社會焦慮。盡管有5年禁售期,但轉(zhuǎn)手時只需按買價與出售時周邊房價差的30%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這樣的七折房如何避免權力尋租?戶型以90平方米為主,市場需求量最大,雖然名曰自住,但就算空置或出租,誰能辨別?自住型商品房還鼓勵企事業(yè)單位和相關機構利用自有用地開發(fā)建設,會否催生一批“特權房”、“定向房”?

  這些擔憂并非多余。自住型商品房,名義上是七折商品房,但它享受了土地優(yōu)惠,含有公共福利因素,不能在市場自由買賣,本質(zhì)還是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分配的人為干擾因素較大,確實有分配不公的“前科”。經(jīng)適房、限價房等共有產(chǎn)權保障房之所以爭議較大,就是因為制度設計不完善,讓保障房淪為權力尋租、財富二次分配的投機品。自住型商品房的分配和監(jiān)管制度,目前仍未細化,難免讓人擔憂。

  其實,旨在關注夾心層住房問題的自住型商品房,制度設計初衷是好的。在北京這樣的一線城市,作為城市中堅力量的中等及中低收入家庭,雖然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但攢錢的速度永遠趕不上房價上漲的速度。許多城市新移民、新就業(yè)人口組成的三口之家,蝸居在40多平方米的租賃房里。因此,不將“夾心層”簡單地推向市場,而是形成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體現(xiàn)了城市更溫暖的公共關懷。

  但是,無論是什么形式的政策性住房,其基本功能只能是保障居民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它不應承擔為家庭財產(chǎn)保值增值的功能,更不應成為一種謀利機制。為此,自住型商品房的供應規(guī)劃、申購門檻與監(jiān)管制度都應進一步細化完善,擠出財富效應。像北京這樣地少人多的城市,政策性住房還應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為主,像百平方米以上的舒適型住房,特別是140平方米的享受型住房應該考慮取消;為緩解市場供求緊張,保證“夾心層”兩條腿走路,自住型商品房的土地供應最好是增量,而不是與普通商品房搶份額;既然政策性住房的根本功能是解決居住困難,那么就該將已擁有舒適性住房的申購家庭排除在外,哪怕這個家庭只擁有一套住房;為了更好地監(jiān)管,還應盡快實現(xiàn)住房信息聯(lián)網(wǎng)以有效監(jiān)管。

  換言之,自住型商品房的政策導向沒有問題,但要在其基本功能上細化制度設計,防止其成為謀利的工具,才是自住型商品房亟待解決的問題。

  《 人民日報 》( 2013年11月22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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