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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也要“打假”

2013-11-20 09:02:07 公務員考試網 http://dmtsz.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虛假訴訟使法律和司法正當程序被不法分子當“槍”使,成為不法利益的“工具”

  民事訴訟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依法定程序解決民事糾紛、維護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近幾年,有人利用訴訟“游戲規(guī)則”或者法律漏洞,采用惡意串通、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等方式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或者利用虛假調解文書、仲裁裁決、公證文書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獲取非法利益,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這就是虛假訴訟,俗稱打“假官司”。虛假訴訟使法律和司法正當程序被不法分子用來當“槍”使,成為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

  調查發(fā)現,虛假訴訟一般具有四大特征:首先是形式要件合法,虛假訴訟與正常訴訟形式要件趨同;二是當事人關系特殊,行為人為了便于獲取非法利益,選擇合作的對象往往是關系密切的親友;三是抗辯程度弱化,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后,一般不存在實質對抗;四是訴訟程序簡便,行為人為及時取得特定訴訟結果,一般會爭取程序簡化,更多地選擇調解處理。

  虛假訴訟案件類型多為民間借貸案件,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yè)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建設工程項目部涉及的債權債務案件等。訴訟標的金額大,少則幾十萬元,多則數千萬元,而且很多是以申請支付令或者申請執(zhí)行調解文書出現。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對虛假訴訟的懲治有了第一次立法回應。在民事立案、審理、執(zhí)行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防治虛假訴訟應成為法院審判工作的一個重要著力點。法官應順應社會變化的各種狀況,及時調整司法理念,秉持正義、誠信和良知,對支付令、調解申請、仲裁文書、公證文書等虛假訴訟提高警覺,適度依職權予以調查,從而有效地識別和防治惡意串通形成的虛假訴訟。

  對虛假訴訟的有效懲治,還須借助刑事懲罰之利劍,及時制裁和威懾期待通過虛假訴訟行為實現非法目的的行為人。但是我國刑法尚沒有對虛假訴訟以具體條文入罪懲處,實踐中只能多以犯罪手段入罪。為了提起虛假訴訟,或者在虛假訴訟過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虛假的物證、書證、陳述、證言、鑒定結論等偽證,或者受指使參與偽造證據的,應按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處理;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執(zhí)行,進行虛假訴訟,套取、轉移財產的,應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處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虛假訴訟,騙取公私財物的,應以詐騙罪處理。

  虛假訴訟是訴訟領域誠信缺失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它不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更嚴重損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助推了社會失信與道德滑坡。為推進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有必要開展“訴訟打假”行動,有效防治虛假訴訟,從而讓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作者為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院長)

  《 人民日報 》( 2013年11月20日 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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