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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務員考試之常識判斷(131)

2024-03-27 10:39:06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Document

(單選題)陳某眼鏡店張貼有“驗光費30元,配鏡驗光免費”的告示。李某驗光后沒有配鏡,就應否付費與陳某發(fā)生爭執(zhí),但最終還是付了款。李某忿忿不平,在多個微信群稱陳某的眼鏡店是“黑店”,王某將微信截圖轉(zhuǎn)發(fā)到朋友圈。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李某的行為侵害了眼鏡店的名譽權(quán)

B.王某轉(zhuǎn)發(fā)朋友圈的行為不構(gòu)成侵權(quán)

C.李某有權(quán)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返還驗光費

D.陳某眼鏡店的告示顯失公平,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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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題考查民法典。

第二步,《民法典》第1024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quán)。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quán)。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陳某眼鏡店貼有“配鏡驗光免費”的告示,李某驗光后沒配鏡,理應支付驗光費。事后,李某在多個微信群稱陳某眼鏡店為“黑店”,并無事實,屬于誹謗行為,故李某的行為侵害了眼鏡店的名譽權(quán)。與A項表述一致。

因此,選擇A選項。

拓展

B項:王某截圖轉(zhuǎn)發(fā)到朋友圈的信息并非經(jīng)過深入調(diào)查而成,同時所涉內(nèi)容即稱眼鏡店是“黑店”,的確容易讓他人對眼鏡店產(chǎn)生不良印象,對眼鏡店的名譽造成一定影響,故應承擔侵權(quán)責任。選項B中表述為不構(gòu)成侵權(quán),B項錯誤。

C項:《民法典》第147條規(guī)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撤銷。重大誤解,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對合同的內(nèi)容等發(fā)生誤解而訂立了合同。題干李某的行為并無“不在意、不謹慎”的情形,不構(gòu)成重大誤解,選項C表述錯誤。

D項:《民法典》第151條規(guī)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撤銷。題干中眼鏡店告示內(nèi)容明確具體,價格合理,不存在讓客人“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力”等情形,選項D中“告示顯失公平”的表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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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華圖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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