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9 10:03:02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吉林分院
一、考點分析
國家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科目側重點與吉林省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科目側重點有些不同。從法律的考點來看,法律在國家公務員所占比重有所上升,而且考試中新出臺的法律和修改的法律是考試的重點內容,也是出題的側重方向,需要我們在備考的時候重點關注和學習。今天我們就一起分析學習相關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一些重點修改內容。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與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下午表決通過,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條文13件,修改條文34條,重點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解讀: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生效之日起,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下降到十二周歲”。修改后為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六周歲,需要我們重點記憶。但并非“一刀切”式的完全按年齡來劃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只要有這兩種行為,不要求是罪名),后果造成死亡或重傷(重傷結果必須因特別殘忍手段同時造成嚴重殘疾),經(jīng)最高人民檢查院追訴的,應該負刑事責任。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guī)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解讀:本罪為危險犯,要求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并非要有具體客觀危害后果發(fā)生。同時要求針對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火車、汽車、公交車、電車等,但不包括小型出租車和停止的交通工具。
三、例題模擬
下列犯罪行為應以妨害安全駕駛罪論處的是( )。
A.16周歲的小王在快速行駛的公交車上毆打駕駛員
B.20周歲的李某在出租車上與駕駛員發(fā)生口角,搶控駕駛員方向盤
C.18周歲的張某毆打?吭诠徽军c公交車上的司機
D.公交車司機王某被乘客毆打,隨既將車?吭诰徒徽,與乘客互毆
【答案】A
【解析】A選項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已滿16周歲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同時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毆打駕駛員或搶控交通工具駕駛裝置,危及公共安全的。本題強調快速行駛,構成危險程度,可以定為妨害安全駕駛罪。B選項妨害安全駕駛罪需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本題小型出租車,不包含在內。C選項妨害安全駕駛罪徐犯罪構成要件應該是在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康墓步煌üぞ摺選項妨害安全駕駛罪犯罪主體包括司機和乘客,但是題目中司機將車輛?吭诎踩珔^(qū)域后反擊乘客,不構成本罪名。故本題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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