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4 13:36:54 公務員考試網 http://dmtsz.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5月25日,即將迎來西安事業(yè)單位考試。廣大考生的復習也到了最后的沖刺階段。最后階段,需要對之前所有的知識點進行匯總歸納整理,把握考點就顯得尤為重要。華圖教育公務員考試研究專家燕坤特圍繞法律中的考點進行講解,幫助考生順利通過此次考試。
一、法律效力層次
影響法的效力層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體。一般而言,法的制定主體的地位的高低影響到法的效力層次的高低。(2)適用范圍。一般來講,適用于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時間和特定地域的特別法優(yōu)于適用于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時間和全國地域的一般法,即“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3)制定時間。一般而言,就同一調整領域:或同類調整關系來講,后制定的法的效力優(yōu)于前制定的法,即“后法優(yōu)于前法”。
二、法的溯及力
各國規(guī)定大體有這樣幾種情況:一是從舊原則,即新法沒有溯及力。二是從新原則,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從輕原則,即比較新法與舊法,哪個處理輕些就按哪個法處理。四是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溯及既往,但舊法對行為人的處罰較輕時,則從舊法。五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對行為人的處罰較輕時,則從新法。目前世界上多數(shù)國家采取從舊原則,法沒有溯及力。在法律規(guī)定有溯及力的國家,通常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當代中國主要也采取從舊兼從輕原則,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溯及既往。
三、我國現(xiàn)行立法體制的權限劃分制度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的立法權。
2.國務院有權根據(jù)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guī),可以根據(j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對某項法律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擬定有關條例,以草案的形式發(fā)布試行。
3.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備案。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治區(qū)的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規(guī)章,報省、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實行,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jù)本地方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實行;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qū)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5.特別行政區(qū)是我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按“一國兩制”的原則,除外交事務和國防事務外,其立法權按憲法的規(guī)定相對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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