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調整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以及行政權進行規(guī)范和控制規(guī)范的總稱。
行政關系: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為行政法所調整和規(guī)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與義務內容的各種社會關系。
行政法基本原則:貫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規(guī)范之中的調整和決定行政主體全部行為的基本準則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循的共同準則。
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在法律規(guī)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圍內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斷的基礎上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佑作為的權力
國家行政機關:指一個國家的統(tǒng)治階級根據(jù)其統(tǒng)治意志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設置的行使國家權力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
行政主體: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表現(xiàn)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權能。
行政機構:指構成國家行政機關的各要素的排列組合方式。
行政職責: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
行政優(yōu)先權: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所享有的種種職務上和行為上的優(yōu)先條件。
行政受益權:行政主體從國家所享受到的各種物質利益條件。
行政機關:指一個國家的統(tǒng)治階級根據(jù)其統(tǒng)治意志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設置的行使國家權力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
派出機關:指由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有權機關批準在一定區(qū)域內設立的代表該人民政府組織與管理該區(qū)域內所有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
公務員: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行政職務關系:公務員基于其行政職務而與行政機關之間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授權:指法律法規(guī)將行政職權及行政職責的一部或全部授給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行使的法律行為。
行政委托: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將某項行政職能委托給某機關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社會組織辦理的行為。
行政相對方: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其權益受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組織。
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立法: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的活動。
行政許可:指行政主體根據(jù)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 為。
行政強制:指行政主體為實現(xiàn)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對行政相對的人身及財產等采取的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行政強制執(zhí)行:公民漢人或者其他組織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合同:指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了實現(xiàn)行政管理的目的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與義務的協(xié)議。
行政指導: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的事務范圍內根據(jù)國家的政策規(guī)定或者法律原則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用非強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該行政相對方的同意或協(xié)助有效地實現(xiàn)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動的管理行為。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監(jiān)督:行政機關實施的法律監(jiān)督。
行政責任: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因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違反其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違法: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
行政救濟: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利益而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并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 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
行政賠償:又稱行政侵權賠償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由行政主體給予賠償?shù)姆芍贫取?/div>
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
行政爭議: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因行使行政職權而與另一方發(fā)生的爭議。
行政訴訟法:指有關調整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所形成的各種訴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又稱法院的主管范圍是指法院受理行政爭議的范圍。
行政訴訟管轄:指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行政訴訟參加人:指參加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其中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
原告:指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利害關系人。
訴訟代理人: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代替或協(xié)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受理:指原告起訴后經受訴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
上訴: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骨聲明不服提出上訴狀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第二次審理并撤銷或者改變 第一審裁判的上訴行為。
第一審程序:指人民法院依法院依照法定管轄權限對案件進行初次審理的程序。
第二審程序:指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決或者裁定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
行政訴訟證據(jù):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
行政訴訟判決:指人民法院根據(jù)事實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參照規(guī)章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的實體裁判。
行政訴訟執(zhí)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得到實現(xiàn)的活動。
執(zhí)行主體:指行政執(zhí)行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訴訟上的權利承擔訴訟上的義務主體。
行政訴訟決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期間對訴訟中遇到的特殊事項作出的裁決。
行政復議特征: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的行為;是由行政相對方提起的一種依申請而產生的行為;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
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是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僅次于憲法與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國三大基本法律部門之一;在國家管理和社會發(fā)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保障行政權 有效行使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貫徹實施憲法推動民主政治進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文化建設保護社會經濟文化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行政法的特點:沒有統(tǒng)一完整的法典;以多種多樣的法律形式表現(xiàn)出來是由多種不同效力等級的行為規(guī)范組成的統(tǒng)一體;規(guī)范的數(shù)量多內容廣泛;具有明顯的易變性;行政程序性規(guī)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類行為規(guī)范與行政實體性規(guī)范通常交織在一起共存于同一個法律文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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